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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休天數怎麼算?年資特休天數表、週年制與曆年制、沒休完怎麼折現

最後更新:115 年 10 月 31 日・依據勞動基準法、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、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勞動部問答

特休天數怎麼算?看你在同一家公司連續工作多久(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):滿 6 個月 3 天、滿 1 年 7 天、滿 2 年 10 天、滿 3 年起每年 14 天、滿 5 年起每年 15 天,滿 10 年起每多 1 年加 1 天,加到 30 天為止。年資從到職當天起算,滿期間的隔天就能休。特休日期由勞工自己排;年度結束或離職時沒休完的天數,公司要折算工資,月薪制是「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÷ 30 × 未休天數」。勞資雙方也可以協商把沒休完的天數遞延到下一年度,下一年度結束還沒休完,一樣要折現。

特休天數表:年資滿 6 個月 3 天,最多 30 天

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,特休天數依下表給予,這是法定最低標準,公司給得比較多就照公司的(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)。

年資每年特休天數法條
6 個月以上,未滿 1 年3 天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
1 年以上,未滿 2 年7 天第 2 款
2 年以上,未滿 3 年10 天第 3 款
3 年以上,未滿 5 年每年 14 天第 4 款
5 年以上,未滿 10 年每年 15 天第 5 款
10 年以上每 1 年加 1 天,加至 30 天第 6 款

滿 10 年以後的天數,可以用「年資 + 6」快速算:滿 10 年 16 天、滿 15 年 21 天、滿 20 年 26 天,滿 24 年達到上限 30 天,之後每年都是 30 天。

年資10 年12 年15 年18 年20 年24 年以上
特休天數161821242630

很多人誤會的一點:滿半年的 3 天和滿 1 年的 7 天是兩段不同的特休,要分別給,不能把 3 天從 7 天裡扣掉。勞動部的例子是 111 年 3 月 1 日到職、112 年 4 月 1 日離職的勞工,共享有 10 天特休(滿半年 3 天+滿 1 年 7 天)。

特休怎麼算?從到職日起算,滿期間的隔天取得

特休的年資從受僱當天開始算,在同一家公司做滿表上的期間,從隔天起就取得特休的權利(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1 項;勞動部問答)。

特休天數算例:115 年 3 月 1 日到職,116 年 9 月 1 日有幾天?

115 年 3 月 1 日到職、採週年制,到 116 年 9 月 1 日年資是 1 年 6 個月,這一年度有 7 天特休(請休期間 116 年 3 月 1 日到 117 年 2 月 29 日),扣掉已經休掉的就是剩下的天數。

取得日年資特休請休期間(週年制)
115 年 9 月 1 日滿 6 個月3 天115/9/1–116/2/28(取得後 6 個月)
116 年 3 月 1 日滿 1 年7 天116/3/1–117/2/29
117 年 3 月 1 日滿 2 年10 天117/3/1–118/2/28
118 年 3 月 1 日滿 3 年14 天118/3/1–119/2/28

三個重點:

週年制和曆年制怎麼換算?

週年制是從到職日起算、每滿一個年資階段給一次特休;公司也可以和勞工協商改用曆年制(每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)、會計年度、學年度或雙方約定的年度,但給的天數不能少於法定天數,不足一年的部分按比例分段給(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;勞動部問答)。

勞動部的說法是:採曆年制「在勞工法定享有特別休假日數不得減損前提下,按比例分段計給特別休假,尚無不可」;但勞動契約終止時,雇主應依勞工「到職日」(即週年制)計算實際工作年資的特休天數。也就是說,曆年制只是方便管理,離職結算時要回到週年制檢查有沒有少給。

曆年制每一年該給幾天,勞動部沒有公布固定的算式,各公司分段方式可能不同。最穩妥的做法是用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選「曆年制」輸入到職日核對;出現半天時,依試算系統的附註,勞雇雙方可以約定以完整的 1 天分段計給,但總天數不能低於法定標準。有疑問建議向勞動部(1955 專線)或地方勞工局確認。

比較週年制曆年制
起算每個人自己的到職日全公司統一 1 月 1 日
天數完全照第 38 條表格按比例分段,不能少於法定
年度終結每個人的到職週年日前一天每年 12 月 31 日
離職結算照週年制要改用到職日(週年制)計算實際年資的特休
依據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、勞動部問答

特休誰排?公司可以指定日期嗎?

特休日期由勞工排定;只有在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,或勞工因個人因素時,才能和對方協商調整(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2 項)。

特休沒休完怎麼辦?折現或遞延

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時還沒休的特休,雇主要發給工資;勞資雙方也可以協商把年度終結沒休的天數遞延到下一年度,遞延的天數在下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沒休,雇主一樣要發給工資(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)。

未休特休工資 = 一日工資 × 未休天數 月薪制一日工資 =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 ÷ 30

這是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 的規定。計時、計日的勞工,一日工資是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的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。

算例:月薪 45,000 元、未休 5 天。年度終結時還有 5 天特休沒休,公司要發 7,500 元。

這裡的 45,000 元,要用最近一個月「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」,不是只看底薪:勞動部明白指出,只用本薪或底薪計算屬於少給工資。延長工時的加班費則不算在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裡。另外,年終獎金和未休特休工資是兩回事,不能說「年終已經包含特休錢」就不發。

情況什麼時候要發依據
年度終結沒休完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,或年度終結後 30 天內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
離職(契約終止)沒休完依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的期限發給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、第 9 條
協商遞延到次一年度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沒休,才發工資,按原特休年度終結時的工資基準計算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、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

勞動部舉的期限例子:曆年制、每月 5 日發上個月薪水的公司,年度終結沒休完的特休工資,要在隔年 1 月 5 日發,或在隔年 1 月 30 日前發。遞延的天數在下一年度請特休時要優先扣除(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)。勞工自己辭職也一樣要結算未休特休工資,不是只有被資遣才有。

部分工時的特休怎麼算?按工作時間比例

部分工時勞工一樣有特休,依勞基法第 38 條辦理;年資滿 1 年以上的,用「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 ÷ 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」的比例,乘以第 38 條的特休天數計給(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第三款第三目)。

部分工時特休 = 第 38 條天數 × 部分工時全年正常工作時間 ÷ 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

舉例來說,全時勞工每週正常工作 40 小時,某位部分工時勞工固定每週工作 20 小時、每週上班天數比全時勞工少,全年工時比例約是 1/2;年資滿 2 年時,特休約是 10 × 1/2 = 5 天。實際比例要用全年的正常工作時數計算,換算成小時的方式和零頭處理,建議依注意事項和勞雇雙方約定辦理,或向地方勞工局確認。

公司每年要以書面通知特休

雇主要把勞工每年特休的期日、未休天數所發給的工資數額,記在勞工工資清冊,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(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5 項)。

實務上,很多公司把剩餘特休天數印在薪資單上,或放在線上差勤系統讓員工隨時查詢、列印。薪資單上的勞健保扣款怎麼算,可以用勞健保計算機一起核對。

公司沒給特休、沒折現,會罰多少?

違反勞基法第 38 條(包括少給特休天數、沒發未休特休工資、沒書面通知),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、負責人姓名,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(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、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)。

情況罰則依據
違反第 38 條特休規定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
依事業規模、違反人數或情節可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勞基法第 79 條第 4 項
被處罰鍰後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、負責人姓名、處分期日、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,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勞基法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

勞工發現公司沒依規定給特休或折現,可以準備好出勤紀錄、薪資單等證據,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(處)申訴,或撥勞動部 1955 專線諮詢。

常見問題

工作滿 1 年,特休是 7 天還是 10 天?

滿 1 年取得的是 7 天,但滿半年時另外還有 3 天,兩段要分別給,不能把 3 天從 7 天裡扣掉。勞動部的說明是年資滿 1 年時,共可取得滿半年 3 天和滿 1 年 7 天,合計 10 天;只是滿半年那 3 天的請休期間只有取得後 6 個月。

特休沒休完,可以要求公司折現嗎?

可以。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沒休完的特休,公司要發給工資(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),月薪制按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 ÷ 30 × 未休天數計算。例如月薪 45,000 元、未休 5 天,要發 7,500 元。只有在勞資雙方協商同意遞延時,才會延到下一年度再結算。

特休遞延到明年,明年還是沒休完怎麼辦?

遞延的天數在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沒休,公司要發給工資,並按原特休年度終結時的工資基準計算(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、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)。遞延只能經勞資雙方協商,公司不能單方面決定遞延來拖延折現。

公司用曆年制,離職時特休怎麼結算?

勞動部說明,勞動契約終止時,雇主應依勞工到職日(週年制)計算實際工作年資的特休天數。曆年制只是方便管理,離職時要用週年制檢查有沒有少給,沒休完的天數照樣折算工資。

留職停薪期間有算特休年資嗎?

依勞動部問答,留職停薪的期間不計入年資,但留職停薪前後的年資可以合併計算。滿一定期間的隔天如果仍在職,就取得請特休的權利。

打工、部分工時也有特休嗎?

有。部分工時勞工年資滿 1 年以上的,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的比例,乘以第 38 條天數計給;如果每週上班天數和全時勞工一樣、只是每天工時較短,要給足第 38 條的天數(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)。

公司沒給特休或沒折現會怎樣?

違反勞基法第 38 條,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,可依事業規模、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至最高額二分之一,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和負責人姓名(勞基法第 79 條、第 80 條之 1)。勞工可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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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與資料來源

本文依現行法規整理,僅供參考,實際以勞動部及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規定與解釋為準。法規有修正時會更新本文並標示日期。